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县有个市场的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采用的是在线询价的采购方式。项目的采购预算是62万,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成交价约53万。有供应商对询价结果提出质疑,其理由是该项目要求提供保洁、保安人员共计21人,需缴纳的五险及意外伤害险,按照该县所在地发放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需缴纳的五险和意外险的最低缴纳标准核算,项目成本在56万左右,成交人的报价低于成本,并提出要求采购人重新采购的诉求。
采购人咨询财政监管部门如何处理,监管部门查阅相关法条和政策,没有完全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规定,唯一有比较贴近的就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虽然87号令是针对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的规定,在线询价采购也没有评标小组,但财政监管部门也参照此条规定指导采购人向成交人发函要求对其报价成本进行说明。
成交人复函说明的大概内容如下:1、他们承认自己53万的报价低于法定需最低发放及缴纳人工工资和五险、意外险标准的成本;2、成本和报价差额这3万块钱,由他们公司承担,他们低于成本报价的出发点是为了开拓该县市场和提高公司声誉业绩;3、承诺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员工工资,按照规定缴纳五险、意外险;4、承诺由此产生的劳务纠纷由公司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取消本次中标结果,下步细化采购需求后,委托县集采中心重新组织采购。
监管部门组织了相关专家,还有召集了涉及的业务部门共同对报价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证,但专家的最终意见和财政监管部门的意见有点出入,专家组一致认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报价无效。第一成交候选人中标报价低于该县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社保缴纳标准,应属于无效投标报价:项目服务履约还包含各种运营服务成本,如人员服装、保洁工具、材料等,企业亏损较大,可能会影响服务质量,存在较大合同履约风险;建议采购单位明确、细化采购需求设置,报价应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报价不应低于该县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社保缴纳标准。由于多名投标单位报价均低于项目服务成本,建议项目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低于成本的报价是否有效?2.其中成本差额的费用供应商承担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专家点评
在线询价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采购产品信息的需求或询价单,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表或报价单,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原则上按照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竞价时长至少3 个工作日。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最低社保缴纳标准,第一成交候选人报价低于成本销售服务和商品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但从合法性来说,供应商单方面承诺不可能高于法律,第一成交候选人报价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
但报价的基础应对的相关强制法规政策,报价说明的基础不应该超出政策范围。专家可能仍旧留有(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观念,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证明材料,否则可以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显然,目前法规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并不完备和详尽,不能满足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现实需要。比如,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价格问题、成本的具体核算要素、核算方法问题,慈善以及不正当竞争排挤其他供应商报价边界的理清问题等。
综上所述,对于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这类创新性的政府采购方式,本身仅仅是依靠系统比价决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如果出现争议,供应商仍可按照质疑投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监管部门仍然可以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处理。但在处理上述物业低价中标的投诉处理中,专家组做出的意见仍存在法律风险,财政监管部门依次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存在着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